食品标识管理规定
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”营养“、”强化“字样的,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,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,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定量标示。
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:
1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、治疗疾病作用的
2、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
3、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
4、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
5、文字或者团不尊重民族习俗,带有歧视性描述的
6、使用国旗、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
7、其他法律、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